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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光律师亲办案例
为被告拿到《不起诉决定书》
来源:王银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5
浏览量:545

律师取证34份促进辩护成功

为被告拿到《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日记

12014725日,犯罪嫌疑人高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羁押在河南省xx县看守所。

22014726日,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指派王银光、刘书祯律师担任了其丈夫高xx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32014727日,王银光、刘书祯律师去到河南省xx县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高xx

42014729日,王银光、刘书祯律师向河南省xx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递交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52014815日,王银光、刘书祯律师向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捕科)递交了《高xx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书》。

62014817日,王银光、刘书祯律师向分管的副检察长、批捕科长分别致信,私下诚恳请求不批准逮捕高xx

72014829日,高xx被逮捕。

8201492日至28日,王银光、刘书祯律师深入调查,依法收集到34份证据,证明高xx不构成犯罪。

920141013日,王银光、刘书祯律师再次赴河南xx县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高xx

1020141016日,王银光、刘书祯律师向河南省xx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递交了34份无罪证据,强烈要求入卷。

11、被告人高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或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上报检察院审查起诉。

1220141215日,王银光、刘书祯律师向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递交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不起诉高xx

132015414日,王银光、刘书祯律师向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递交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意见书》,建议不起诉高xx。并审时度势向分管副检察长展示了律师收集到的34份无罪证据,倾心说服分管副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态度好转,引起重视。

14201596---17日,王银光、刘书祯律师向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分管副检察长1人、检察委员会委员4人、研究室2人、主诉检察官2人分别递交了共计10份《高xx不构成犯罪的紧急意见书》,案情引起关注。

1520151010日,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作出xxx不诉[2015]3号《不起诉决定书》。

1620151011日下午,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县检察院、看守所、王银光律师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当天下午610分高xx走出河南省xx县看守所大门,泣不成声,与家人团聚。

(结束语:作为辩护律师,说服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高xx,放弃国家赔偿,安心生活,都很累了……但我们律师真诚感谢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分管副检察长,感谢公诉人给了律师面子,中国法治的明天会更好……

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xxx不诉[2015]3

被不起诉人高xx,男,1982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718日至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云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云南省看守所,同月25日被河南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南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29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银光,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书祯,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南省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41025日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15216日退回xx县检察院审查。该院经退回补侦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xx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河南省xx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1月至7月期间,高xxx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其经营的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做担保,在被告人张xx、赵xx、刘xx、贺xx等人的积极帮助下,以支付固定利息的形式向不特定群众吸收民间资金,累计发生集资209户,吸收资金9.354亿元,累计发放利息281.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xx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高xx与被告人张xx、赵xx、刘xx、贺xx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共同故意,高xx虽担任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不符合起诉条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合法,应支持。本案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高xx不起诉。(被告人张xx、赵xx、刘xx、贺xx已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xx市人民检察院(公章)

0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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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银光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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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1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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