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XX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X民初字第3004号
原告张XX,男,1997年12月24日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居民,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理人张XX,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居民,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银光,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 强,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XX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闫XX ; 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XX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 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山西省XX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14年2月24日原告下体有点疼痛,随父亲去到山西省XX人民医院被分诊到外二科检查,诊断结果为“左侧隐性附睾丸炎”,当时医生说“普通的附睾发炎,输几天液就好了。”输液几天后仍无好转,2014年3月4日原告疼痛加剧,托关系做了彩超,另一位男医生建议立刻转院,主治医生仍然说没问题。2014年3月5日原告及时转到北京XX医院经检查为“左侧睾丸扭转”已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左侧睾丸缺血已坏死,进行了睾丸切除术。2014年11月8日经北京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8级伤残。原告认为由于医生的误诊和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终身受到无法弥补的创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西省XX人民医院一次性给付原告张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款支付至本院账户。
二、此调解协议作为本次事故的一次性处理,此后各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