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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光律师代理起诉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得胜诉
来源:王银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7
浏览量:617

山西省xx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晋xxxx行初xx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山西省汾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银光,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山西省某某市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处罚一案,本院于20192月1日受理后,于20192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银光,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代理人xxx、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位负责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晋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刘某某于......该事实有刘某某的陈述、鉴定、检测结论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ー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吊销刘某某机动车驾驶证。

原告诉称,我驾车中途遇交警路査证件时,称我持有的A2驾驶证有问题。随后我去交警大队査询,办案警察给了我一份由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告诉我驾驶证被吊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违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ー条、三十ニ条、四十二条的规定,而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辩称,我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刘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的事实证据有:.....。程序方面的证据有:......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办案,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二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持有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因事故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答复国法秘政函【2012】244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证明被告使用规范性文件正确。

原告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是被处罚人,并非犯罪嫌疑人,如果行政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来处罚原告,程序严重错误,法院应当纠正,被告给出的告知义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行政诉讼法》或《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缺乏法律支撑。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法享有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活动进行管理的职权。原告醉酒驾驶不仅有自已陈述、检测结论,且有人民法院判决的认定,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员限制性规定,原告醉酒驾驶应依法接受处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由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诉讼费五十元,由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0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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