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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孝义律师维护“实际施工人”权益,任重而道远
来源:王银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5
浏览量:704

实际施工人就是“包工头”,他们在我国建设领域起中流砥柱作用,实属功不可没、业绩卓著。但他们面临融资难、垫资难、对账难、结算难、要账难等困境。一步失误,便会陷入“老赖”深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部司法解释,有专门保障实际施工人权益的条款。但实操中,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难度很大,需要我们律师继续拼搏!

以下判决是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的一点成绩仅供参考。


(为学习交流,内容摘要,法官观点不变,个人工商业信息虚拟隐蔽)


山西省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xxxx民初26xx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浙江省xx市xx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光,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福建省xx市xx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某、山西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光,被告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被告山西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某某支付原告张某工程欠款2712.6万元;2、判令被告林某某支付原告张某工程款利息损失108万元;3、判令被告山西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原告张某承担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林某某使用温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了被告山西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煤矿基建工程。被告林某某又将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与林某某签订《工程合同》一份,被告林某某将工程转包原告;工程价款为6907万元。原告借款融资组织施工,中途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尾款2712.6万元二被告相互推诿扯皮,至今不付,无奈诉讼。因工程属于垫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融资利息损失。原告暂主张108万元的利息。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等的规定,被告山西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张某承担责任。

被告林某某辩称,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合同不能证明原告为实际施工人,对其诉讼主体资格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张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告张某并非工程实际施工人;2、我公司认可温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人,不认可原告;3、我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交换与质证......二被告均不认可原告的证据。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自行委托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决算书,在审理过程中,曾告知二被告如对工程造价存在异议,于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申请重新鉴定,被告未予答复。

本院认为......对该结算价款予以确认,被告林某某应予支付。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108万元,本院认为,利率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工程价款2712.6万元,......按年利率4.35%计算为109.13万元,原告主张108万元,未超过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山西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张某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对此,原告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某支付原告张某工程款2712.6万元;

二、被告林某某支付原告张某利息108万元;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xx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xxx


(后期工作,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继续跟进、不放弃。进入执行阶段,感谢人民法院向山西某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及时下达了协助执行裁定书,全部案款执行到位,案结事了,终于可以松口气)。


以上内容由王银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银光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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