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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光律师亲办案例
拿到最高法保命裁定书---律师落泪
来源:王银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6
浏览量:855


发布:山西吕梁孝义律师王银光。

注明:为学习交流,个人信息隐蔽,证据摘要,法官观点不变。

感言:暴力犯罪案件,我们律师积极主动参与调解,并作为主攻方向,想方设法拿到谅解书,平衡双方利益,便于法官、检察官工作,辩护才有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刑核18248xxx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xx,小学文化,农民。2003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 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2016年1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王银光,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1月9日以(2016)晋11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曹某某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7年6月26日以(2017)晋刑终xx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曹某某为实施盗窃,购买了作案工具匕首、撬棍并纠集另案处理的王xx(已被行政处罚)参与。2002年5月23日12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至山西省孝义市高阳镇xxx村,王xx驾驶摩托车在外望风,曹某某携带匕首、撬棍翻墙进入被害人吴xx(殁年27岁)家院内,撬开房门并实施盗窃。吴xx回家发现曹某某正在盗窃,即持铁锹击打曹某某头部等处,曹某某掏出匕首朝吴xx右颈、右肩、左腹等处捅刺。曹某某跑出院外,与王xx驾驶摩托车逃离。吴xx持铁锹追出院外后躺倒在地,经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从被害人吴xx家组合柜抽屉上提取曹某某的两枚指印、从吴xx家院外提取沾有吴xx血迹的铁锹,证人赵xx、郝xx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另案处理的王xx的供述及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曹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复核阶段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曹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刑终xx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刑终xx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长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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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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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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