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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光律师亲办案例
吕梁孝义律师翟翔王银光联合辩护成功
来源:王银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9
浏览量:1711

精诚团结 大胆辩护

法院支持辩护意见 勇于推翻检察院的定性

说明法治在前进 为祖国71岁生日献礼

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0月中秋、国庆节发布,仅用于交流学习。因涉及隐私,部分删减

山西省xx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118x刑初xx

公诉机关山西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男,198x年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现羁押于山西省孝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翔,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班某,男,198x年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现羁押于山西省孝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银光,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部刑诉 (2020) 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 班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20 年9月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xx、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翟翔、被告人班某及其辩护人王银光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 月9日中午12时,受害人任xx接到冒充其所在单位xx市供电局原局长贺xx的短信息,对方自称使用的是新号码,因自己有急事需要将自己钱款转账给受害人后,请受害人帮忙将钱款转账给一位领导并称自己不方便接电话使用短信与受害人交谈,受害人表示同意,对方向受害人索要账号后谎称自己汇款时选为24小时到账,受害人暂时无法收到汇款,让受害人先帮自己向所谓领导账户汇款26万元,受害人称自己只有20万元,对方先让转账20万元,受害人即向对方指定的账户汇款20万元人民币。随后受害人联系贺xx本人,贺xx称没有此事,受害人任xx发现被骗随即报警。

......到账后,被告人龚某多次使用银行卡多次取现及转账。被告人班某多次使用银行卡多次取现及转账。被告人班某当日将上述现金取出后,交给xxx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班某xxx指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龚某辩称:他没有参与诈骗,也不知情。被告人龚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龚某事前同谋,主观明知。2、从客观上,龚某也没有实施行为,龚某没有对任xx实施诈骗行为. 3、龚某转账取钱的行为是转移犯罪所得,退一步,如果龚某构成犯罪,也不是诈骗,应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被告人班某辩称:帮忙取钱,不是诈骗。被告人班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班某没有诈骗别人钱财,只是按照朋友的需求,给朋友提供了银行卡号,帮助朋友收款、取款,并取款后如数转交给了朋友,自己没有截留,也没有获利,该不知道资金来源的性质,如果事先知道是诈骗的钱财,该绝不会帮助朋友收款取款。2、指控龚某班某是团伙作案,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事先通谋,但辩护人从四本卷中均找不到事先通谋的内容,龚某班某口供基本一致,相互印证了案件事实。3、目前证据不能证明班某虚构事实或存在虚假供述。4、班某没有既往经历、没有获利情况、没有因电信诈骗受过处罚、没有故意规避调查,据此不能认定为班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帮助。5、事先有通谋的,按诈骗共犯处理;事前没有通谋,但主观明知违法所得而帮助取款的,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主观不明知的,不构成犯罪。总之,班某不构成诈骗罪,且现有证据严重不足。请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判决班某无罪,并请求对班某变更强制措施,优先考虑取保候审为盼。

......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提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罪名为诈骗罪,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实施诈骗,故不构成诈骗罪,而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辩护人的合理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十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 x

二〇二〇年九月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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