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
(说明:包工头,现在法律上定义为“实际施工人”。因包工头平时不注重合同签订,不注重工程资料的掌控和工程管理,最后结算维权非常艰难,只能打官司求助人民法院。为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本所发布的判例中隐匿了部分信息,但法官的观点和法律适用没有变动,共同探讨学习)。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1民终19xx号
上诉人霍xx,男,彝族,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光,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祯,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xx,男,汉族,湖北省勋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山西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山西汾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代理人李xx,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xx与被上诉人张xx、山西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山西汾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25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公开询问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xx上诉请求:
1. 维持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25x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内容。
2. 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25x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内容,改判被上诉人张xx支付上诉人霍xx工程款367万元,支付工程欠款利息9.7万元。
3. 要求被上诉人山西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和被上诉人山西汾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霍xx责任。
4.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xx承担。
被上诉人张xx辩称,本案所争议的案涉工程不存在,不承担给付责任。
被上诉人山西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既不欠张xx工程款,更不同意承担欠付款责任......。
被上诉人山西汾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与山西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査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上诉人霍xx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4.案涉工程是否真实存在,一审认定的工程款是否正确?5、被上诉人山西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是否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应否承担付款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
关于争议焦点二......
关于争议焦点三......
关于争议焦点四......
关于争议焦点五,山西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工程公司将其总承包的山西汾西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发包给张xx借用的甘肃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xx在总承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霍xx,故张xx应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给付义务。庭审中,被上诉人山西xx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公司认可欠张xx工程款,可见欠付工程款是事实,故应在其欠付张xx工程款范国内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霍xx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件用法律问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1181民初25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被上诉人张xx支付上诉人工程欠款367万元和利息9.7万元。
二、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25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变更为:被上诉人山西xx工程建设有限任公司工程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闫xx
审判员张xx
审判员王xx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xx
(二审判决后,矿方依法主动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在包工头名下,不再扯皮,争议圆满处理,非常感谢一审、二审各位法官的辛苦!)